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有效的欠条需满足以下几点条件:
首先,签署欠条的行为人必须具备与其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欠条所体现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无误;
最后,欠条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各项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中关于禁止性的规定,同时也不能与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相抵触。
依据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所实施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属无效。
而在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明确指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禁止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然而,如果该项禁止性规定并未直接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话,则该行为仍可视为有效。
此外,任何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