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偿所有债务后,一旦追索方有重复催促还款之意向,债务人有权收回其先前所出具的借据并予以销毁,以确保此类风险不会发生。
在此背景下,所谓“借据”,即为民事主体在应支付而未支付他人资金或物品时所书写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性文件。
通常情况下,双方签署的借据应包含如下关键要素:
1.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法定全名;
2.借款的具体金额;
3.还款的方式以及还款的明确日期;
4.借款的利息计算标准;
5.若出现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若债务人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但未能妥善处理借据,那么在追索方再次提出还款请求时,债务人可通过搜集相关证据来证实自己已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例如提供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