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离婚后共有的房屋如何处理这个问题上,通常的做法如下:
当夫妇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他们可以协商解决并合理地分配属于二人各自的共有住房权益。
在此过程中,他们可能会决定将某一套房子单独留给其中一位,同时给予另外一方适当且能够被双方均认可的经济补偿。
如果这套房子尚有未偿还完毕的贷款,那么这类债务也须由最后获得这套房子的那一方独自来承担和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况存在多种情况,下面将分别作以详细说明:
首先,若男女双方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共同购置了一处房产,那么这栋房子便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他们二人的共同财产,理应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公正地分割。
其次,如果在购房过程中,其中一方支付了首付款,并成功取得了房产证,而另一方则负责在婚后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相应产生的增值部分就必须纳入财产分割的范畴之内。
再者,如果在婚后,某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且将产权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那么这实际上就是对其子女的一种赠与行为,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另一方并无直接关联。
因此,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应当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无需参与分割。
最后,如果在婚后,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并且事先已经达成了相关的约定,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来处理;
但如果没有任何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的话,那么在离婚时,这处房产就应当被平均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