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为符合下述条件时,便将触犯我国《刑法》中的“抢夺国有档案罪”。
具体来讲,该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四个要件上:
第一,犯罪客体必须针对的是已经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行为主体需跨越普通公民及社会组织,即已达到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之年龄且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客观方面则需要有实际的抢夺国家所有档案的行为发生;
最后,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