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相关当事人有权选择前往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土地管理所寻求解决方案。
若乡镇政府未能妥善处理,当事人则有权利直接向县级政府提出申诉,并由受理机构对该土地纠纷进行初步调解。
如调解无果,则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的情况,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