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函的撰写及发布并非个人行为,而是需要由律师亲自执笔并经律师事务所的公章和律师本人的签名确认后方可生效。
这是因为律师函是律师基于委托人的请求,针对具体事实或者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评价,在此基础上向相关人士提出特定的法律要求,从而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而创作并发布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本。
对于希望采取律师函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当事人来说,其操作流程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应与律师事务所内专业的律师取得联系,详细阐述需要发出律师函的具体事宜;
其次,律师将对相关情况进行评估,若认为具备发出律师函的条件,便会接受委托;
再次,当事人需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给律师事务所;
最后,律师将根据委托人的需求,精心撰写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及律师本人的签名或盖章的律师函,并通过快递、微信、彩信等多种途径将电子版本或纸质版本送达至相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