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职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具有无效力。
虽然职工可能会在签署此类协议时表达真诚的意愿,但此等承诺却违背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这就意味着这类承诺属于无效性质,而基于无效承诺而签订的协议自然也是无效的。
因此,即使在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了职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之后,用人单位仍需依法为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在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之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结算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