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劳动合同续签时,若劳动者主动表示拒绝,或者雇主坚持按照原劳动合同的条件或者增加薪资等优厚条件进行续订,而劳动者仍然予以反对的情况下,雇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是雇主主动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试图以降低薪资、福利待遇等方式来续订劳动合同却遭到劳动者拒绝的话,则雇主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将根据劳动者在该企业或机构内的服务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