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各个相关标准,应由各地市政府依照本地区的客观实际状况及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来进行明确规定,从而确保拆除与建设单位能够严格贯彻落实,杜绝任何私人随意变更的现象发生。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用,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其计算方式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结构特点及其折旧程度进行分类,然后再以每平米的单价为基础进行精确计算;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用,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补偿被征收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不便,其计算方式是依据被征收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分类,然后再按照被征收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激励被征收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其计算方式则是依据被征收房屋住户的行为表现进行分类,然后再给予相应的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