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轻伤二级的案件时,可以考虑撤销案件。
具体而言,如果涉案主体,即对方,因伤害行为构成轻伤二级而被警察局立案侦查,然而在此之后,如果能够得到对方的谅解,并且检察院也决定不予追责刑事责任,那么此案便有可能得到撤销。
此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就和解事宜展开协商,并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倾听各方及相关人员的观点与意见,对此次和解的自愿性以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并由上述机构主持制定和解协议。
此外,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若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则可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