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成年人实施辱骂他人的行为,具体处理措施如下所述:
1.若该未成年人的辱骂行为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但年龄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即未满16周岁),则依法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对于已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若未成年人的辱骂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且年龄未满16周岁,那么他们的行为便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此时需要由其父母进行适当的家庭教育。
至于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若首次侵犯他人名誉权,可暂不予处理;
如再次发生辱骂他人的行为,则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但在处罚力度上可予以减轻。
侮辱罪,是指采用暴力手段或其他方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尊严,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等严厉惩罚。
此外,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虽尚未构成犯罪,但仍需接受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情节较为严重者,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还可能被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