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受理案件的具体范围如下所述:
包括但不限于单位与其所属员工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以及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方面产生的纷争;
对劳动关系的确立产生的争议;
由于予以除名、辞退,以及辞职与离职引发的各种纠纷;
由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劳动合约而引起的诸多争议;
以及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