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职员工遭受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在正常工作日工作至晚间11点,则该时段内的每小时薪酬待遇应严格按照不少于其小时工资基础数值的150%来计算。
而在此情形下,工资基础数值理应依据劳动者与雇佣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个人工资标准予以确定;
如若劳动合同未对此进行约定,那么便需参照集体合同中针对劳动者加班工资基础数值所做出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确认。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