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确立的原则,犯罪停止形态的分类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犯罪尚未完全达到既遂状态的情况,这又可以细分为两种具体形式: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其中,犯罪中止特指犯罪人在犯罪活动进行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自愿放弃犯罪或者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犯罪后果的发生;
而犯罪未遂则表示犯罪人在犯罪实施的过程之中,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导致未能实现犯罪目的。
其次,当犯罪行为完全达到既遂状态时,便构成了犯罪完成的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既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