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收购与合并这两种商业运营方式在法律层面上所表现出的具体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它们的执行主体存在差异;
其次,对于原债权人而言新承担的法律责任亦有所不同,收购则属于收购方公司与作为目标的破产企业的股东之间进行私下协商并达成的交易行为,而合并则需要参与合并的各个公司共同通过决议并签署相关协议来实现。
针对公司面临收购的情况,其员工的权益应当由收购完成后的新公司继续负责维护,此种行为并不影响到原有的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