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必须首先强调指出,将怀孕视为紧急辞职并因此扣除员工薪资的做法,既缺乏科学依据,同时在法律层面上也站不住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严格规定,对于正式员工而言,通常情况下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而对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则只需提前3日进行口头或书面通知即可。
然而,这仅适用于在双方签署劳动合同时,且用人单位未出现诸如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情形。
否则,员工有权随时终止雇佣关系,即所谓的“紧急辞职”。
若员工未能满足上述关于紧急辞职的条件,那么即便如此行事,是否仍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呢?答案是,只有当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紧急辞职与自身遭受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能够提供相关损失的具体证据,员工才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反之,如无法证明此种因果关系及损失的存在,则员工无需承担任何赔偿义务,更谈不上被扣除一整个月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