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股东向外借款这一行为并不被视为构成了侵占。
所谓的职务侵占犯罪,系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机构中担任特定职位的人员,即利用其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将原本归属于该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一种违法行为,且涉案金额需达到法定标准以上。
职务侵占通常伴随着滥用职务权力的行为,然而就股东向外部借款的具体情况而言,并无迹象表明存在着此类不当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