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土地权属争议,首先应通过与所在村庄层面进行友好沟通和协商来化解矛盾。
若在该层次仍然无法解决纷争,则可求助于当地的村民委员会寻求调解和协商解决途径。
如若村级自治组织未能妥善处理土地权益纠纷,农户亦有权向更高级别的县级及以上行政单位提出仲裁请求。
在此过程中,若农民对于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置措施持有异议,可根据法律规定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后的第30个自然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