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害者向侵权方提出索赔请求时,有必要提交以下证明文件以支持所主张的医疗费用:
首先是医疗机构开具的具体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付费凭证。
其次,还需提供根据这些收费凭证,并结合病历以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等其它相关性强的证据来进行确认。
最后,根据医疗机构针对患者所遭受的交通事故创伤而采取的必要医疗处置所需投入的费用金额来进行核算,并依据此金额进行支付。
其中,医疗费囊括了挂号费、诊断费、检验费、手术费、诊疗费、住院费、药品费及其他用于治疗涉及医疗人身伤害的各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