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监外执行的收监事宜由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相关执行机构负责进行。
需要收监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监外执行过程中发现其并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其次是犯人在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
最后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但是犯人所判处的刑罚期限还没有届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