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件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其诉讼时效应遵守三年的规定。
在此时间段内,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理应知晓自己的权益受损至被告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日期便可视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然而,倘若在权益实际受损害后已逾越二十年的期限,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法律保护。
但若出现特殊情形的话,经权利人提出请求并确实充足合理,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延长诉讼时效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