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用),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拆迁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及折旧状况进行档次划分,然后依照每平方米的单价计算出相应金额。
2、周转补偿费用,主要用于对被拆迁房屋住户由于临时居住条件不便所造成的困扰,以及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所需支付的额外开支进行补偿,具体的补偿额度将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家庭人口数量和月度补贴标准来进行衡量。
3、奖励性补偿费用,其目的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对于房屋拆迁事宜能够积极配合,或者是自愿放弃部分权益,例如选择搬迁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措施。
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个具体标准,则应由各地的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综合考虑后加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