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作及录制工作者通常是指那些独立创作并生成相关音视频作品的个人或者团体。
而他们所享有的特定权益,通常涵盖了允许他人对其所制作的音视频进行复制、发行、出租以及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信息网络途径进行公开传播等行为,同时对于这些行为也享有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对上述各项权益的法律保护期限为50年,自该音视频作品首次制作完成之日起计算,直至第50个周年纪念日的最后一天——即每年的12月31日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时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被许可人出租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