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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立案标准是应该如何的

德州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立案标准是应该如何的
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种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立案。其作用是为了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惩罚犯罪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和进行正确决策的重要依据。
2024-05-06 17:35:41 已帮助17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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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立案标准是应该如何的
关于山东省德州市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行为人须明确知晓其持有的或运输的信用卡为伪造之物;
其次,行为人必须明了自己持有或运输的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且此类信用卡的数量累积达到十张以上;
再次,行为人必须以非法手段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此类信用卡的数量累积达到五张以上;
最后,行为人可能通过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来骗取信用卡。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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