怂恿、教唆他人参与聚众斗殴所面临的法律制裁是这样的:
倘若致使他人身体遭受轻微伤以上程度的损害,那么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无论是唆使者还是直接动手施暴者,均须负起相应的刑事责任,并有可能因此而面临刑事审判。
若未达到轻伤及以上的危害程度,则仅能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那些唆使他人对他人进行暴力侵害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需要接受的治安行政处罚包括拘留五日至十五日之间,以及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之间,这在打架斗殴行为中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应予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