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破产后的具体清算赔偿事项,其按优先级排列如下:
首先是用于破产程序本身所需的各项费用及与企业共同承受利益损失的相关债务;
其次,遵循《劳动法》等有关法规,由原公司负责向离职劳动者支付未付的工资奖金,以及社会保障福利以及各类解除协议所包含的补偿金等薪酬义务;
再次,未能及时缴纳的除上述已提及项目之外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未完结应付税务款项;
最后是所有普通债权人的索偿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