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节点时期涉及到的陆上建筑及其附属物拆迁补偿款项事宜,可依照如下方式予以处理: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协商自治手段来共同解决此类问题,若夫妻二人间对于此类补偿款项存在难以达成共识之情况,也允许提交至当地司法机构进行裁决。
在司法程序中,此类裁决应依据具体财物状况以及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者以及无过失方权益之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地进行规定;
其次,倘若夫妇在离婚之际所涉房产属于其中某一方的个人所有资产,那么针对该房产在拆迁过程中所获得的相应补偿款项将无需列入离婚期间的财产分配范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