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离婚之时遇有夫妇双方均欲争取子女抚养权的状况,可尝试进行合意约定采取轮流抚养的形式。
如若协商结果未能达成一致,则须求助于司法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彼时法院将参考夫妻两位在处理具体问题中的整体表现及其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最佳角度为基础,依照相关法律规范做出裁决。
在涉及两周岁以下儿童抚养权的问题上,除非存在母方罹患重病或未尽到应有之扶养义务的特殊情势,通常应当跟随母亲共同生活;
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儿童而言,究竟跟随父亲生活抑或是母亲生活,法律规定需要依据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诸如儿童在何方生活的时间较长以及这一环境对他们的身心发展是否更为有益,甚至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经济、生活条件等因素;
当涉及年龄达到八周岁以上的女孩是否要跟随父亲生活的时候,则需充分尊重并注重聆听她们自己的意愿表达。《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