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虚报和冒领工资事宜时,有关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通过虚报、冒领等非法手法获取财政资金;
2、私自截留和挪用财政资金;
3、故意拖延应当按时下发的财政资金;
4、滥用职权,越权支出超出预算范围或违反相关规定来提升开支标准;
以及5、所有其他违反国家财政管理政策,肆意利用、欺诈性获得财政资金的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