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被定义为高利贷的民间借贷形式即视为非法行为,当其实际利率超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生效的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上时,更是构成了违法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方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进行支付利息,但若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超出部分将不予支持。
这里所提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开始定期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此外,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第一款明确指出,禁止高利贷活动,借款的利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