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尚未获取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子嗣而言,他们有权享受原本家庭应有的相应比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国家并未制定相关补偿政策。
2.农业用地系按照家庭而非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运作的,实行的乃是家庭联产承包制。
换言之,即使家中的子女并未直接获得土地使用权,他们仍然能够从父母家庭所拥有的承包地上获得对应份额的权益。
因此,尽管子女并未实际上分得承包地,但他们仍然有权享用原本家庭从土地承包中应得的部分。
在这方面,国家并未针对此问题制定补偿措施。
3.关于新增人口未能分得承包地的情况,当现行承包合约结束后,各方可以在新一轮的土地承包过程中寻求土地分配的机会。
在此之前,这些新增人口将和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分享原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有三类土地可以调整承包给新增人口,符合条件的可以去申请土地: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还有一个方式就是通过土地流转的办法取得农业生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