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遭受刑事拘留并不能成为留案底的依据。
究其实质,所谓“刑事案底”,即是经由司法机构审理论证后,被裁决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相关身份信息、犯罪事实详情、审理过程,以及裁决结果等多方面情况的档案记录汇总。
其中,刑事诉讼中的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被正式起诉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过程中,在遇到法定紧急情况之时,为了防止现行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或者重要嫌犯逃脱而临时执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之一。
然而需清楚,刑事拘留并不符合刑事处罚的范畴,仅仅属于侦查阶段所使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因此自然也就无需考虑所谓的“案底”问题了。
换言之,唯有实际接受了法律的惩处,方能真正在个人档案中留下不可磨灭的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