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之间个人债务的归属问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界定和区分:
首先是夫妻其中一方于婚前所欠下的债务;
其次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负担的债务;
再次是当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个人收入投入到个人消费领域,并且此收入并未间接转为家庭收益时所承担的债务;
此外,还包括因一方不合理的个人支出行为而引发的债务;
最后,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中达成了明确的协议,约定由某一方单独负责偿还的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也应当被视为该方的个人债务。
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其他依法应当由个人独自承担的债务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