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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
在公司经营期间为了使公司资金得以周转公司以公司名义向银行或个人借款的行为就会导致公司债务的形成。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2024-05-18 16:15:05 已帮助16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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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
合伙企业债务处理上,债权人有权依据自身权益进行债权申报。
对于合伙企业所负之债务,合伙人需承担起对外的连带及内部的按份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比率并未对债权人产生有效的约束作用。
因此,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他们有权根据自身的清偿利益,要求所有的合伙人之中的某位或几位共同承担起全额的清偿责任,抑或是按照其自行确定的比例向每个合伙人逐一追偿。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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