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赔偿事宜,其基本准则如下:
首先,需支付的是房屋补偿费用,这主要针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与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划分层次,然后再依平方米为计价单位进行具体金额的测算;
其次,临时居住者可以获得周转补偿费,这是依照他们所能够接受的暂时居家生活条件为基准,再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实有人口进行每月补贴;
最后,我们要提到奖励性的补偿费用,这个具体数额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状况以及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加以确定,同时作为拆建主体的单位需要严格地执行相关规定,不能擅自有所改变。
当被征用者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迁徙之后,如果征收房屋建筑总面积、助补面积以及签约奖励面积加起来仍不足45平方米的话,剩余未满部分可以按照评估单价的百分之八十进行补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