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完结婚手续之后,双方协商同意将婚前所得房产添加配偶姓名,此行为绝非无效。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在结婚登记前或夫妻关系持续期内,其中一方自愿承诺将其单独所有的物业赠予给另一半或者决定与对方共享该物业,在正式办理物业过户手续之前,赠予方均有权随时撤销先前所做的赠予决定,然而在此情况下,如果受赠方坚决要求法院判决强制执行赠予合约的话,人民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来裁决此权利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