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将会按照责任强制保险的额度对彼此的损失进行全额赔付,具体包括死亡和伤残赔款共计11万元,诊疗费用1万元以及财产损失2000元;
若依旧存在未满足的赔偿金额,则双方需根据责任大小按7:
3的比例承担相应份额的赔偿义务。
2.若事故中,其中一方为机动车辆,另一方则可能是非机动车辆或行人,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依据责任强制保险的额度向非机动车辆或行人进行全额赔付,但是对于剩余部分的赔偿金,若机动车占据主要责任,则主次责任比例按照8:
2划分;
而若机动车仅承担次要责任,则主次责任比例按6:
4进行划分。
3.最后,若事故中任何一方均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那么所有的损失都将按照7:
3的比例来分配,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补助费、护理费用、营养补贴费以及交通出行所需额外支付的费用等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