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参与协议离婚程序的相关人士需要遵循以下过程来全面办妥离婚证书:
首先,(1)当事人需要准备一份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
这份婚姻协定必须明确表达男女双方均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对于子女的抚养以及涉及财产、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也已达成共识,确保其充分性与准确性。
其次,(2)在准备好必要文件后,男女双方均需亲自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及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前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的申请。
进入下一环节,即(3)设定的“冷静期”;
自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假设双方中任何一人对结束婚姻持有不同意见或者反悔意愿,便可以随时撤回申请,由此产生了所谓的“30天冷静期”。
最后,(4)经过了30天的冷静期后,自第31日至第60日之间,男女双方必须再次亲自前往民政局领取最终的离婚证书,至此离婚手续才算全部完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