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面临房屋征收时,若需拆迁转移,相关的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若被征收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来解决,那么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相关的房屋征收部门仍应继续承担起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的责任。
2、当涉及到某些类型的厂房拆迁时,根据法规规定,应该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同时也需要对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方面的补偿进行考虑,以及对于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也不能忽视。
3、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和其上的建筑物往往是分开进行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