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拆除及建设单位须依照特定的房屋拆迁规制为被拆迁物业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提供各类补偿费用,其中主要包括如下三类:
(1)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新构建费用),用于弥补被拆迁物业实体本身所遭受的损失,计价方式是基于被拆迁物业的结构特性以及折旧状态进行分类,再据此计算出每平米的单价。
(2)周转补偿费,用以补偿被拆迁物业住户在临时居所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生活困扰以及自行寻找临时居所的额外支出,计价方式则是依据临时居住环境的具体情况而制定,以对被拆迁物业住户的人均月度流量进行一定比例的经济补贴。
(3)奖励式补偿费,该项费用旨在激励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弃权一部分权益,例如考虑到某些住户可能愿意搬至郊区,并且有能力自主安置住房,故此项费用更为优惠,以感谢他们对拆迁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