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建筑工程发包需遵循以下必要条件:
首先,作为发包方者,必须为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另一成建制企业或者自然人。
其次,在技术水平和经济实力方面,发包方应有足够的人员及资源以确保安全高效地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发包方须拥有按照规范制定招投标文件,并在评审过程中组织开标会、评审仪式以及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能力。
另一方面,工程承包方也必须遵守一些特定的条件:
首先,承包人为实行合同责任所需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然后,承包方主体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
最后,承包人应持有与承接项目类型相对应的建筑工程资质证书。《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