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图片资源的使用层面,倘若出现如下几种类型的不当操作,不仅可能涉及到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致歉并以及赔偿对应的经济损失等。
具体而言,这些行为主要包括:
第一,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公开发表其作品;
第二,在未征得合作作者同意的情况下,错误地将与他人共同创作的作品视为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进行发布;
第三,在未参与原创过程的情况下,仅仅为了追逐个人名利而在其他人的作品上署名;
第四,通过恶意歪曲、窜改、抄袭等手段侵犯他人作品的合法权益;
第五,在使用他人作品时,理应支付相应报酬却未尽所能;
最后一种便是其他各种侵犯版权及相关知识产权的不当行为。《著作权》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