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公共区域的面积通常会独立计算。
若被拆迁者有意愿通过产权置换的方式来接纳拆迁补偿,那么则需在''拆一还一''的原则之上,适度提升拆迁安置房所包含的公共区域空间。
当被征收方决定选择房屋产权变更之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责任提供合适的房屋用于产权置换,并且应该就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变更的房屋之间的价值差异进行严谨的计算以及结算。
具体的执行方法,应该遵循地方省份、自治区,甚至是直辖市的规定来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