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存在下列任何情况,实施信用卡欺诈活动,涉案金额达到一定额度的,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支付二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涉及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须支付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涉及金额极为庞大,或存在其他极度恶劣情节的,将被判处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需缴纳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接受没收财产的处罚:
(1)故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涉嫌以虚假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和取得信用卡;
(2)蓄意使用过期报废的信用卡;
(3)未经许可而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
以及(4)过度透支,且在发卡行向其进行催收之后依然拒绝归还赃款的行为。
上述情况中所提及的“恶意透支”,特指持有信用卡者以非法侵占为目的,超过商业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银行发出催收通知后仍然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
另外,盗窃信用卡并将其私自使用的,按照本法规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刑事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