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饮用酒精所酿成的悲剧中,若同桌的酒友有以下这几种表现,他们便显然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采取强制性的方式劝酒,在整个饮酒过程中都表现出压倒性的干预和推进,例如使用强烈的方式向宾客敬酒,或者用言语去恐吓、激怒他人,甚至采取不断干扰和强迫的手段,让人无法得以拒绝,只要这种主观上用于强迫的行为被证明了存在,那么这个时候,劝酒的人员便应该为由此产生的伤害结果承担对应的过失赔偿责任;
(2)在明确知道对方已经患有相关疾病,或者是明显不胜酒力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极其勉强的敬酒行为,如果明知对方可能因为饮酒而引起突发的心脏疾病、高血压等严重疾病,甚至导致残疾、死亡这样严重的结果出现的话,那么这位劝酒者无疑需要为此承担责任;
(3)未能妥善地将处于醉酒状态的人安全地送到指定地点,如喝酒的人已经完全丧失或即将失去对自我的控制,意识几乎消失无法自主反应时,同行的饮者没有将他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或者安全送回家中休息,假如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任何意外事件,此时同桌饮酒的人都应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