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七款规定:
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课程的人员,在培训期间驾驶机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损的情况下,若该事故应归咎于培训中所使用的机动车一方,则当事人有权向驾驶培训机构提出赔偿要求,而人民法院亦会对此类诉讼请求给予支持。
因此,当学员在驾驶培训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时,应当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驾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交强险限额范围之外的部分。
此外,若事故发生在考试环节,考场亦负有保障已获得驾照学员考试安全的法定义务。
因此,学员无需对任何事故负责,包括经济责任在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