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爱的读者朋友们,当我们讨论关于债权申报和审查的问题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任何未经法律认定或者未经过一般司法程序提交的异议,如未经法律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都是需要被纳入审查范围内的。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如果某项债权已经由法律生效判决定性,那么它在原则上就不应再接受审查确认,而是应该立即被计入债权确认列表之中。
下面,我将结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为您详细解读这一重要内容。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债权申报的程序。
根据该法案,作为管理人,当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之后,应当妥善地将其分类归档,然后对所申报的每一份债权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出债权表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债权表格的确认有着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经过核实后仍然存在疑虑或异议的债权,还需要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些争议是否成立。
不过需要明白的是,此项裁定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效力,但是并不影响债权人有权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对存在的异议不予认可,那么该债权将会被列入债权表格;
而如果法院裁定异议成立,那么该债权人便有权以该异议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最后,我们还要提到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具体规定,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债务人,甚至是债权人,当他们对债权表中的债权记录存在异议时,都有权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显然,法律给予了各方充分的机会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处理流程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