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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为哪些要确认?

债权为哪些要确认?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02 17:45:08 已帮助13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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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为哪些要确认?
敬爱的读者朋友们,当我们讨论关于债权申报和审查的问题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任何未经法律认定或者未经过一般司法程序提交的异议,如未经法律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都是需要被纳入审查范围内的。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如果某项债权已经由法律生效判决定性,那么它在原则上就不应再接受审查确认,而是应该立即被计入债权确认列表之中。
下面,我将结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为您详细解读这一重要内容。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债权申报的程序。
根据该法案,作为管理人,当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之后,应当妥善地将其分类归档,然后对所申报的每一份债权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出债权表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债权表格的确认有着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经过核实后仍然存在疑虑或异议的债权,还需要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些争议是否成立。
不过需要明白的是,此项裁定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效力,但是并不影响债权人有权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对存在的异议不予认可,那么该债权将会被列入债权表格;
而如果法院裁定异议成立,那么该债权人便有权以该异议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最后,我们还要提到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具体规定,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债务人,甚至是债权人,当他们对债权表中的债权记录存在异议时,都有权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显然,法律给予了各方充分的机会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处理流程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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