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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合同中权利转让的问题有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合同中权利转让的问题有什么
现如今,建筑业一片欣欣向荣,包括现在与前景都是美好的,于是,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建筑。我们知道,建筑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来说,一切按照施工合同进行就可以,但是,有时还是会出现纠纷。而其实,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实就和其他民事纠纷一样,总体来说,就四种形式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但需要当事人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方式解决施工合同纠纷。
2024-05-02 17:30:07 已帮助21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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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合同中权利转让的问题有什么
鉴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之性质特殊性,它与房屋之间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关系,无法脱离房屋独立存在。
这种属性决定了在房屋出售或转让过程中,购买方(亦即受益人)拥有领取保险金的合法权益。
然而,这也带来了关于可能出现的保险金请求权转移的问题。
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合同具有明显的第三人受益特性,因此,我们依然以被视为第三人受益合同形式进行深入探讨,针对房地产交易背景下购房者依据房屋转让事项所引发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的相关权利转让问题展开研究。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以及纯粹的合同受益人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分离现象,其中,合同的双方法律主体地位依旧未变,但合同赋予的多数权利却将归属于第三人享有。
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对自己在合同中的权益持有依法转让的权利。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观察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合同领域,作为拥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要受益人(即购房者)无疑具备了将合同权益进行转让的法定资格。《民法典》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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