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之性质特殊性,它与房屋之间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关系,无法脱离房屋独立存在。
这种属性决定了在房屋出售或转让过程中,购买方(亦即受益人)拥有领取保险金的合法权益。
然而,这也带来了关于可能出现的保险金请求权转移的问题。
由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合同具有明显的第三人受益特性,因此,我们依然以被视为第三人受益合同形式进行深入探讨,针对房地产交易背景下购房者依据房屋转让事项所引发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的相关权利转让问题展开研究。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以及纯粹的合同受益人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分离现象,其中,合同的双方法律主体地位依旧未变,但合同赋予的多数权利却将归属于第三人享有。
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对自己在合同中的权益持有依法转让的权利。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观察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合同领域,作为拥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要受益人(即购房者)无疑具备了将合同权益进行转让的法定资格。《民法典》第80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