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应保证公平公正且合情合理的补偿方式,确保被征地居民原有的生活标准不会降低,并且其未来的生活也有所保障。
同时,征收土地时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全额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各项补偿费用,还需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2、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1)对耕地的补偿标准:
旱田每亩的补偿标准为人民币1.3万元;
水田每亩的补偿标准为人民币2万元;
菜田每亩的补偿标准为人民币3万元。
(2)对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
旱田每亩的补偿标准为人民币1.76万元;
水田每亩的补偿标准为人民币2.64万元;
菜田每亩的补偿标准为人民币4.4万元。
(3)对于林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补偿标准为:
平均每亩补偿人民币0.64万元。
(4)对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以每亩人民币0.72万元为准。
(5)对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以及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
平均每亩可获得补偿人民币0.16万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