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传递还款意愿至银行方面:
在个人因故导致信用卡到期无法偿还之际,应尽快与所属银行取得直接沟通,向其详细阐述自身当下的经济现状,以及对于还款事项的积极意愿,并期待银行能够从实际出发,协助商讨出更为合理的还款方案。
在达成共识之后,便需全身心地投入到收入增长之中,逐步归还所拖欠负债。
二、保证通讯顺畅无阻:
在逾期时刻,银行方必然会采取一系列措施联络持卡人,对此,我们不应采取任何拒绝沟通或者逃避的行为。
相反,应以最大程度保持个人通讯设备的畅通,以便在接听来电后,能迅速清晰地表达自身的还款意志和当前面临的经济困境,恳求对方给予更加宽容的还款期限。
三、适时寻求“停息挂账”服务:
若持卡人在日常用卡过程中,不幸出现未按时还款情况且匮乏足够财力以满足银行提出的还款要求,此时则可向银行申请延长期限或停息挂账这一政策,以期通过签订个性化分期付款协议方式,每月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从而帮助持卡人恢复正常生活秩序,减少罚息负担,终止催收活动。
四、梳理现有债务,进行合理还款规划,以规避诉讼风险:
在此关键时期,还需对个人的债务结构进行深入分析和优化管理,制定出一份合理的还款计划,以确保自身的偿付能力不至于受到过大冲击,从而有效避免被诉诸法律程序的潜在风险。《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